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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421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赵晓玲与被执行人张迎祥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晓玲;张迎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21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赵晓玲,女性,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经济小区****。

被执行人:张迎祥,男性,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萝,住萝北县凤翔镇14委**d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晓玲与被执行人张迎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421执31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迎祥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传军

审判员  张万琴

审判员  杨宝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善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