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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1执184号

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张金妹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张金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1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与曲阜道交口西南侧信达广场塔楼**。

法定代表人:杨新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天津奇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金妹,女,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吓方、张金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本院(2017)津010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吓方已经死亡,所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被执行人王吓方,我院依法撤销被执行人王吓方。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韬

审判员 沈伟光

审判员 贾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志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