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监1号
原审
原告:南宁市运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238号大帝宾馆3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梁荣霖,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审
被告:王健强,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湛江市麻章区。
原审
被告:郑康纯,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原审原告南宁市运明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梁荣霖、王健强、郑康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2014)良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苏建宇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