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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8民监1号

南宁市运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梁荣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宁市运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梁荣霖;王健强;郑康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监1号

原审

原告:南宁市运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238号大帝宾馆3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梁荣霖,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审

被告:王健强,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湛江市麻章区。

原审

被告:郑康纯,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原审原告南宁市运明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梁荣霖、王健强、郑康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2014)良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苏建宇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