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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执6632号

李杰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当事人
李杰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3执6632号 移送执行机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申请执行人刘佩佩,女,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市。 被执行人李杰均,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大竹县。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8)粤1973刑初638号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9年5月17日。 三、执行内容:1、李杰均缴纳罚金2000元;2、李杰均退赔被害人刘佩佩人民币600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丘其军

审判员  曾昭串

审判员  丁秀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