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02执3000号
申请执行人:黄永宏,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曹艳其,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志年,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碱滩镇草湖村五社,现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黄永宏与被执行人曹艳其、张志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4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出法律效力,依该调解:
一、被告曹艳其偿还原告黄永宏借款795000元,承担利息30000元,本息合计825000元,于2016年8月15日前偿付195000元,同年12月15日前偿付300000元,余款330000元,于2017年5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任何一期逾期,则由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20000元。
二、被告张志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340元,减半收取6670元,由被告曹艳其、张志年连带负担。该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曹艳其、张志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黄永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办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9月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2018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3、2018年9月7日、2018年11月26日、2019年3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曹艳其、张志年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曹艳其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张志年名下有存款2702.84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2018年9月7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5、2018年9月7日,本院依法发出对被执行人曹艳其、张志年限制消费令。 6、2019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曹艳其、张志年名下的所有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账户。 7、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法律文书记载地实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19年6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黄永宏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5667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王国清
审判员 那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佩华
书记员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