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新2324执367号

新疆景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良兵、张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新疆景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良兵;张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4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景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乌伊南路**凤凰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杨景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翠芳,系该公司出纳。

被执行人:沈良兵,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张诚,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新疆景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良兵、张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24民初1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景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35595元,执行费3434元(未交纳),已执结10000元,未执结225595元(不含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景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良兵、张诚于2019年6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景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案经合议评议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24执3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胥晓彦

审判员  张传永

审判员  王诗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