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1民初656号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西苑公寓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85748499T。
负责人:张文杰。
被告:张恩兰,男,汉族,1959年4月15日出生。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恩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玉乔
审 判 员 张世和
人民陪审员 张振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