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84民初2075号原告阴凤英,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王翠,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原告阴凤英与被告刘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阴凤英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分居后,被告与其他女性在涿州市人民医院生育一男孩(取名刘家泽)时,被告冒用我的名义为刘家泽的母亲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为刘家泽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因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被告应赔偿我损失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之子刘家泽于2018年4月23日在涿州市医院出生后,该医院于2018年6月5日为被告出具了刘家泽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告以刘家泽系被告与她人所生,且被告为刘家泽在该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其冒用了原告的名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其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作出了涿州市医院及其主管部门对刘家泽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否合法有效,且被告及该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生效判决书后,原告才能向本院提起该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阴凤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均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