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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执恢410号之一

贾新淼、刘雪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贾新淼;刘雪红;岳军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2执恢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贾新淼,男,195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刘雪红,女,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岳军伟,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2016)豫1082民初1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雪红、岳军伟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王明欣

审判员  桂红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超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