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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执234号之二

董秀春、闫红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秀春;闫红顺;闫秀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6执2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秀春,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闫红顺,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闫秀立,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滑县。申请执行人董秀春申请执行闫红顺、闫秀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2018)豫0526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闫秀立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比亚迪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闫秀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比亚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转移等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雪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文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