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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6行审117号

淅川县自然资源局、张岩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淅川县自然资源局;张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26行审117号

申请人:淅川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6006042113Y。地址: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南阳路。

法定代表人:聂俊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峰、衡辉,该局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张岩,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15日,住淅川县。申请人淅川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岩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淅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符合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在不符合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72975元;一般耕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160元;园地每平方米3元,共657元;草地每平方米3元,共3693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3元,共2466元;合计罚79951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淅川县信用联社账号【00×××12】,具体手续到淅川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办理,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申请人接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淅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没收在符合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追缴下欠罚款79951元整及滞纳金。另,2019年4月1日起原淅川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职能划入淅川县自然资源局。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接到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2018】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证据、依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淅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淅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人淅川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法院协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修远

审判员  王文彬

审判员  谢蕊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 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