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27民初1814号
原告:何洪,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芹,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何超,男,汉族,1991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何洪与被告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何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洪撤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何洪负担。
审判员 杜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依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