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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727民初1814号

何洪与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洪;何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27民初1814号

原告:何洪,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芹,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何超,男,汉族,1991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何洪与被告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何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洪撤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何洪负担。

审判员 杜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依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