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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12执54号之三

周某某、陈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12执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现住桂林市临桂县。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桂康路**,现住桂林市临桂区。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依据本院(2018)桂031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房屋租金、押金、门面转让费共计107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及失信措施,经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森雅牌小车和云豹牌小车两辆,其中森雅牌小车有抵押,本院已查封,虽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银行有2200元存款已扣划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人周某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7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6.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8)桂031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电付

审判员  褚钟光

审判员  彭苏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