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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7401执527号之一

杨恩权、陈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4-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恩权;陈宏

裁判文书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7401执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恩权,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满族,住葫芦岛市绥中县。

被执行人:陈宏,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本院在执行杨恩权与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于2018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公积金,无土地、无收益类保险、无股息红利,无车辆、名下共有房产已经被查封,不宜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17215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萍

审判员  刘 欣

审判员  赵光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尔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