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7401执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恩权,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满族,住葫芦岛市绥中县。
被执行人:陈宏,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本院在执行杨恩权与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于2018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公积金,无土地、无收益类保险、无股息红利,无车辆、名下共有房产已经被查封,不宜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标的17215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萍
审判员 刘 欣
审判员 赵光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尔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