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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83执2719号之一

雷新文、李延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5-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新文;李延珍;王焕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983执2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雷新文,男,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李延珍,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肥城市阳光人寿保险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王焕兰,女,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新文与被执行人李延珍、王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雷新文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鲁0983执27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峰

审判员 鹿 军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