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6执29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滑县道口镇道城路中段。被执行人李庆军,男,1965年12月0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韩村乡,身份证,410922196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行审6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庆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庆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海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