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7440号
原告:梁雄光,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清霞,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洪羲,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路居委会新桂中路10号云海轩一层13号商铺、二层6室至13室。
负责人:周志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泉,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河西工业区玮二路。
法定代表人:谭世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豪,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梁雄光与被告吴洪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诉讼中,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作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经审核,本院予以准许。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士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黎彩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