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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执异57号

无锡八方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10-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争华;王云逸;李维;无锡生日快乐餐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13执异57号案外人:无锡八方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海岸城41-2001-1。

法定代表人:陈穗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华蕾,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鲍争华,男,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王云逸,男,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李维,女,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无锡生日快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海岸城55-301。

法定代表人:王云逸,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鲍争华与被执行人王云逸、李维、无锡生日快乐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无锡八方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汇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对无锡市海岸城55-301、302、303号商铺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执行鲍争华申请执行王云逸、李维、无锡生日快乐餐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八方汇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八方汇公司以本院已解除对其异议房产的查封为由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八方汇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无锡八方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张明明

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

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金荣

书 记 员  戚玲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