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3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涌。
委托代理人:符晨。
被执行人:张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403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申请标的错误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0403执6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德恩
书 记 员 王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