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6民初6796号
原告:余小鹏。
委托代理人:范克远,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雅居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吉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余小鹏与被告西安雅居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48元。 审  判  长    郭复萍 审  判  员    徐向云
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0一九 年 六 月二十二 日书  记  员    吴春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