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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30执325号

刘鑫、江西省福乐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24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鑫;江西省福乐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文龙;陈文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30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刘鑫,男,1991年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福乐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MA35HJH0XX。 住所地:广昌县盱江镇广莲路(县环保局正对面)。 法定代表人陈文龙,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陈文龙,男,1988年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昌县。 第三人陈文福,男,1991年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刘鑫申请执行江西省福乐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省福乐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福乐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陈文龙、陈文福系江西省福乐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601万元、400万元,但在目前公司负债情况下,仍未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陈文龙、陈文福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限被执行人陈文龙、陈文福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刘鑫清偿债务8866.04元。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吉生

审判员  易小华

审判员  孙智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