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4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朱贵金,男性,1952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龚堂伟,男性,1966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嘉善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24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贵金与被执行人龚堂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剩余507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24执540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庆
审判员 付文明
审判员 刘晓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
书记员 陈兆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