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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民督14号

杨燕、四川万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杨燕;四川万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4民督14号

申请人:杨燕,女,汉族,生于1961年7月14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现住址:绵阳市游仙区。

被

申请人:四川万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058234846G。

法定代表人:何良品。 申请人杨燕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于当日通知申请人预交申请费17元,但其在指定期限七日内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支付令申请处理。 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蒲金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舒越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