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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3执690号

胡相杰与刘秉鑫,方亚虎,李仲荣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相杰;刘秉鑫;方亚虎;李仲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榆 林 市 横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3执690号申请执行人胡相杰,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横山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杨万柱,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住横山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方亚虎,男,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仲荣,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秉鑫,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相杰与被执行人方亚虎、李仲荣、刘秉鑫(2018)陕0803民初1559号借款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方亚虎偿还申请执行人胡相杰借款本金9442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8‰计算,计息时间从2011年11月2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李仲荣、刘秉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61元、执行费131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方亚虎、李仲荣、刘秉鑫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车辆登记信息但实际未控制,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2、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发布限制消费令。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段亚华审  判  员 侯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肖瑞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