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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17433号

蒲东方与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东方;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民初17433号

原告:蒲东方,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守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828376。

法定代表人:史会生,总经理。

原告蒲东方(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东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守忠、刘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郑州市××号富邦名邸2号楼××单元6层西户2号房屋的房产证;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5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号富邦名邸2号楼××单元6层西户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6平方米,合同价款××74000元。原告于2005年7月2日一次性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被告出具了收据。原告于2005年7月27日缴纳了契税,2006年交房后入住至今。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交房后××8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的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5日,原告作为买受人与被告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0425533),主要载明: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金水区北环路××东××#××东××单元××西××商品房××套,建筑面积××××6平方米,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500元,总金额××74000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为签约之日起一次性付清房款。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8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原告有权退房,被告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已付房款退还,并按照已付房款的××%赔偿原告损失。2005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开具的河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载明:客户名称为蒲东方,合同号0425533,面积××16平方米,购房款××74000元。2005年7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契字第0××98943号契证显示:纳税人为蒲东方,纳税人地址金水区北环路南丰庆路东3××5号天运富邦名邸小区2幢东××单元6层西户2号。科目为房屋买卖,成交面积××16平方米,计税金额××74000元。2009年6月××6日的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显示:代收单位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业主姓名为蒲东方,小区名称为天运富邦名邸小区,坐落于金水区××号2,门牌号××单6西2,建筑面积××16.××3平方米,售房金额××74000元,缴存基金4064元。20××9年××月9日的郑州市个人房屋权属信息表载明:购房人为蒲东方,房屋坐落于金水区北环路××东××街坊××单元××西2,建筑面积××××6平方米。另查明,本院20××9年3月××6日作出的(20××9)豫0××05民初7××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付清全部房款,缴纳契税并且实际占有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缴纳全部购房款,被告虽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但未按照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80天内未协助原告办理该房产的权属登记,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证书,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蒲东方将位于金水区北环路南丰庆路东315号街坊2号楼东1单元6层西2户房产权属证书办理至原告蒲东方名下。案件受理费13080元,减半收取6540元,由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原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司振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