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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6民初6176号

刘小伟与西安市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小伟;西安市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6民初6176号 

原告:刘小伟。

被告:西安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刘小伟与被告西安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小伟于2019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158.5元由本院退回。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一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刘  蒙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