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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502执恢140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甜、明桂红、韩晋红、明彩红、杨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甜;明桂红;韩晋红;明彩红;杨露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502执恢140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安永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明甜,女,1991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

被执行人:明桂红,女,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

被执行人:韩晋红,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明彩红,女,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杨露,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甜、明桂红、韩晋红、明彩红、杨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晋0502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协议:“一、被告明甜欠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68448元(截止2017年7月20日)。

二、被告明甜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其欠原告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5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全部还清。

三、被告明桂红、明彩红、韩晋红、杨露对上述一、二项被告明甜应付款项负连带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明甜、明桂红、韩晋红、明彩红、杨露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4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明甜、明桂红、韩晋红、明彩红、杨露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明甜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明桂红名下有一辆长安牌轿车、丰田牌轿车、被执行人韩晋红名下有一辆思威牌轿车、被执行人明彩红名下有一辆北京现代牌轿车、奥迪牌轿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因上述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本院对上述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明甜、明桂红、韩晋红、明彩红、杨露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明甜、明桂红、韩晋红、明彩红、杨露进行线下调查,对被执行人明甜、明桂红、韩晋红、明彩红、杨露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经本院线上、线下综合查询,被执行人明甜、明桂红、韩晋红、明彩红、杨露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车辆、无证券、无不动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院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明甜、明桂红、韩晋红、明彩红、杨露的财产信息,其表示认可,且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明甜、明桂红、韩晋红、明彩红、杨露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但其不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明甜、明桂红、韩晋红、明彩红、杨露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晋0502执恢1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峰

人民陪审员  吴盼盼

人民陪审员  王 娇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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