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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22民初1884号

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张凤才、李海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7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张凤才;李海华;张凤有;刘玉春;王庆;蒋艳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322民初1884号

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徐俊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胜,男,1959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张凤才,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李海华,女,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张凤有,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刘玉春,女,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王庆,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蒋艳秋,女,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凤才、李海华、张凤有、刘玉春、王庆、蒋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凤才到庭参加诉讼,李海华、张凤有、刘玉春、王庆、蒋艳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张凤才、被告李海华立即给付欠款本金50000元及月利1.2分,利息结算到此款全部给付为止;2、判决被告张凤有、被告刘玉春、被告王庆、被告蒋艳秋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9日被告张凤才、李海华由被告张凤有、刘玉春、王庆、蒋艳秋四人担保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并签订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利1.2分,逾期未还追加50%利息,到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处要取此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无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张凤才辩称:我与李海华是夫妻关系,借款事属实,是孙守忠找的我给他担的名,借款是我签的字,我们这些人都去了,钱让孙守忠拿走花了,我的意见是去找孙守忠,但是他是负责放款的,他是这个社的股东,我们是同学关系,还是朋友与邻居关系。李海华、张凤有、刘玉春、王庆、蒋艳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凤才、李海华系夫妻关系,张凤有、刘玉春系夫妻关系、王庆、蒋艳秋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19日,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张凤才、李海华、张凤有、刘玉春、王庆、蒋艳秋签订《社员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凤才、李海华向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4月19日,借款年利率14.40%,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张凤有、刘玉春、王庆、蒋艳秋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期满后张凤才、李海华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息,另查,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4月15日网上向本院申请立案。

本院认为,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张凤才、李海华之间借贷关系清楚,张凤才、李海华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张凤有、刘玉春、王庆、将艳秋作为借款保证人,且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张凤有、刘玉春、王庆、将艳秋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张凤才、李海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梨树县万发镇守信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本金500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

二、张凤有、刘玉春、王庆、蒋艳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张凤才、李海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瑞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