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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02执79号之三

陈丽军、李赞凯、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顺顺发水泥预制品厂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丽军;李赞凯;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顺顺发水泥预制品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执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赞凯,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顺顺发水泥预制品厂,住所地贵港市港**。 经营者:陈丽军,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陈丽军,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申请执行人李赞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顺顺发水泥预制品厂、陈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1月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顺顺发水泥预制品厂、陈丽军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土地登记、公积金登记进行调查,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丽军名下货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顺顺发水泥预制品厂、陈丽军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62675元(含受理费675元)及利息、执行费84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子颜

审 判 员 葛 娟

审 判 员 刘江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蒙美君

书 记 员 郑春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