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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83执1075号

陈沃胜与开平苍江橡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沃胜;开平苍江橡塑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783执1075号

申请执行人:陈沃胜,男,194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开平苍江橡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苍城镇潭碧南郊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锡苍,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陈沃胜与开平苍江橡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开法苍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1)被执行人支付工资54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沃胜;(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不动产、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管理所等登记部门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另案[案号:(2015)江开法执字第1317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成品、半成品,所得拍卖款242075元,扣除被执行人各个案件的诉讼费1349元、评估费2000元、看护费10000元、沙塘镇政府垫付的工人工资78190元合共91539元后,余下拍卖款150536元用于分配[详情见(2015)江开法执字第1317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参与分配所得4458元(含诉讼费575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沃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783执10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彩虹

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

人民陪审员  梁炎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国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