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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22执637号

杨力民与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力民;王文华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322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杨力民,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执行人:王文华,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杨力民与被执行人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32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力民于2018年4月2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3180.00元。经审査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18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于2018年4月16日、2018年7月12日、2019年6月13日三次进行了线上查询;

三、于2018年4月20日进行了线下查询;

四、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有5800元银行存款,现已被法院划拨。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永利

审判员  苏海波

审判员  董兴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济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