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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1005号之十

吴军、赵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军;赵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1005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吴军,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赵俊,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吴军与赵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俊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俊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09.7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