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1005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吴军,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赵俊,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吴军与赵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俊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俊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09.7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