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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4民初1368号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4民初1368号 原告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莲,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 刘慧,女,汉族,1992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由来 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农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58.98元,利息28.29元,逾期利息(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基本事实 合同签订时间 2019年6月22日 违约时间 2019年9月21日 借期内日利率 0.055% 逾期利率 借款利率上加收50% 借款本金 1959元 欠款金额 本金 1658.98元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 利息 28.29元 裁判 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本息。被告违约后,原告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随时宣告债务提前到期,该宣告不以宣告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为前提,原告在庭审中主张从被告违约之日(2019年9月21日)宣告债务提前到期,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中和农信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对利息,双方约定的日利率为0.055%,原告宣告提前到期时未偿还的利息为28.29元;对逾期利息,双方合同约定按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原告中和农信公司主张从违约之日起以尚欠全部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进行计算,未违反双方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全费,因未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被告刘慧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裁判主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58.98元、利息28.29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9月21日起以尚欠本金1658.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唐 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李松林

书  记  员 张 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