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03执262号之一执行机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旭,男,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189号楼一单元402-1室。案由:罚金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70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本院执行张旭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旭名下位于连云区××楼××室(不动产证号为苏(2017)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87080号)不动产予以查封,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房产,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旭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把被执行人张旭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中,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或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王会金
审判员 何宝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成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