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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2执恢289号之一

张春明、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春明;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02执恢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春明,女性,1963年3月12日出生,411202196303122522,汉族,住湖滨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411200664657494P,住三门峡市甘棠路与跑架路交叉口。本院在执行张春明与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02民初1362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12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五街坊66号楼2单元15层1506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三门峡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五街坊66号楼2单元15层1506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原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