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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恢691号

陈良国、李显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良国;李显东;厉洪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恢691号 申请执行人陈良国,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李显东,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厉洪升,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陈良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24民初4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显东、厉洪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 2019年6月13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布控名单及银行账户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先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324执恢69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小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建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