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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204执761号

杨某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刘某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204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住包头市。 被执行人刘某,住包头市。 本院在执行关于杨某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204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启动总对总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刘某仅有零星存款并对申请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财产查封、冻结到期通知书。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无房产。 通过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 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任       智       渊

审判员 杨       子       敬

审判员 孙       福       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润霞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