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恢678号
申请执行人:方某,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林某1,男,1987年11月27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林某1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将婚生女林某2由申请人方某抚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某1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抚养权之诉,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闽0583民初3800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方某自愿同意将婚生女林某2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林某1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被告方某有探视婚生女林某2的权利,在不影响婚生女生活、学习的前提下被告可以随时带林某2外出共同生活,探探视婚生女的方式、时间、地点等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对被告的探视行为原告林某1应积极予以协助;
三、原告林某1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在本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无其他争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83执1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长城
审 判 员 潘阿瑶
代理
审判员 尤夏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