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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执3号之二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锄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执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荣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84282E。

法定代表人:华盛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禄勇,广西华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锄,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中山北路**院盛世名门小区泽韵一巷****,身份证号码452502196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锄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纠纷一案中,现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卢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建华

书 记 员  张展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