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执2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百有鑫源烟酒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安阳市北关区和平路西段路北。经营者:齐百有,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滑县。关于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北关区百有鑫源烟酒副食经营部、齐百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19年6月13日扣划齐百有银行存款8230元,并支付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百有鑫源烟酒副食经营部、齐百有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申海军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瞿世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