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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24执162号

肖志斌与赵明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肖志斌;赵明琪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4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肖志斌,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赵明琪,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肖志斌与赵明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特1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肖志斌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372.16元(不含执行费及逾期利息),未执行标的额8372.16元(不含执行费及逾期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昌吉国民村镇银行均无存款;在证券管理系统中无证券登记信息;在玛纳斯县房屋管理所无房屋登记;在玛纳斯县国土资源局无土地登记;在全国车辆管理系统无车辆登记。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肖志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志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晓彦

审 判 员 张传永

审 判 员 王诗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 凯

书 记 员 陆文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