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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02执992号

王连双申请执行姚文友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连双;姚文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02执992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双,男,汉族,农民,住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兴旺村。被执行人姚文友,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腰屯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双与被执行人姚文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连双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7)黑1202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9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余款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已自动履行10000元。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202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忠林

审判员  关宏岩

审判员  柳长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丛开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