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02执992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双,男,汉族,农民,住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兴旺村。被执行人姚文友,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腰屯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双与被执行人姚文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连双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7)黑1202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9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余款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已自动履行10000元。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202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忠林
审判员 关宏岩
审判员 柳长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丛开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