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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204民再4号

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中老村村民委员会与党志成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中老村村民委员会;党志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陕0204民再4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中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城城,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芒,场畔硷下土地承包人。再审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党志成,男,195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岐,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中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老村)与再审被申请人党志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陕0204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再审申请人中老村认为调解书有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陕0204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中老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芒,再审被申请人党志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中老村诉称,请求依法判令:

一、被告党志成将其非法侵占的原告四组场上硷下一亩七分土地返还原告。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XX村XX组XX村农村集体土地,该宗土地从1990年起由本村村民文秋艳家承包经营使用。具体位置为30°54′19.5″,北108°54′40.34″,东海拔764米,视角海拔高度935米。该块土地原始以硷畔为界,硷上为中老村所有,硷下为中西村所有。2001年前因党志成挖硷取土,硷上土窑倒塌,和硷下连为一块,致地界不清。党志成越界使用中老村所有的确定给村民文秋燕承包经营的硷下一亩七分土地发生争议。2016年10月20日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办事处组织中老村、中西村根据土地现状达成调解协议,确定双方以2007年10月16日国土资源卫星影像图所示地貌为标准,以原土地东存老硷和西存老硷为直线,直线以北土地为中老村所有的属文秋艳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直线以南土地属于中西村所有。但是直至现在,党志成仍侵占属于中老村硷下一亩七分的土地不返还中老村。为维护中老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原审被告党志成辩称,不同意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本案已经贵某某(2017)陕0204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中老村村委会就该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也已被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2民申35号民事裁定驳回,该民事调解书既不违反自愿原则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1、XX村委会XX村XX组场上硷下土地一亩七分”,但其既没有对争议的本村集体土地的权属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且没有证据对党志成是否侵占了其土地以及侵占土地的面积、四址等予以证实。原审中中老村委会虽提供了2016年10月20日其与中西村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暂且不论该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但该调解协议只是讲到了XX村XX村的地界是以东西两头老硷为点,取直线作为两村南北界限,直线以南为中西村所有,直线以北为中老村所有,协议结果为该两村之间的地界划分,而并没有提供其诉状中提到的“5.24亩”土地的四址界限以及将该部分土地承包于文秋艳家经营使用的证据。因中老村是以返还原物为由进行诉讼,那么其首先应就自己土地的权属予以证实,其次就是证实党志成是否对其土地所有权的侵犯。然而在原审中中老村并没有就上述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实;2、根据党志成所在中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9日出具的证明及中老村在原审诉状中自认的地界划分,党志成并没有侵占中老村集体土地。中西村委会证明证实,XX村XX村以硷畔为界,硷上属于中老村,硷下属于中西村,该地界划分也已经中老村委会在原审诉状中予以自认,双方就此并无争议。而党志成建房、种树所占用土地正是硷下属于中西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非中老村集体土地,就此来讲党志成并没有侵占中老村集体土地的事实;3、中老村村委会在诉状中陈述“2001年前因被告党志成挖硷取土后,硷上土窑倒塌,和硷下为一块地,致地界不清”,其对所述地界不清的原因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而党志成有证据能够证实是中老村村民文秋艳家用挖掘机推硷,不但造成地界不清,而且侵占中西村集体土地的事实。XX村XX村地界不清的主要原因是自然塌落,加之人为的损坏,到底是谁在人为损坏,中老村委会并没有证据证实。原审诉状所述硷上土窑倒塌,与事实不符,该土窑事实上不但位于硷下,而且属于中西村所有。土窑倒塌也只能倒在中西村的地界而绝无倒在中老村地界的可能。2006年3月13日中老村村民文秋艳起诉党志成前,文秋艳家雇佣挖掘机将硷上土地推下,导致用于两村土地分界的原硷被毁,事实上文秋艳从硷上推土使该部分硷上硷下土地连为一体,其所推占的部分土地本属于中西村集体所有,但经其推占已被文秋艳非法占用,从而导致两村土地地界不明;4、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导致的地界不明,为了妥善处理本案并有效化解纠纷,原审法院在XX村XX村及党志成于2017年5月26日就土地争议达成《土地争议调解协议》的基础上,组织本案当事人及案外中西村委会实地查勘后,并最终形成了各方均一致认可的民事调解协议,不但《土地争议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而且贵某某的民事调解协议书更应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原审中中老村委会要求返还其一亩七分土地,其最终目的是解决党志成是否侵占其土地的侵权问题,但前提是双方土地权属必须清晰,XX村XX村之间的调解协议,但该调解协议无法证实中老村对涉案土地的权属以及作为两村地界东西硷畔的实地起址点,在此情况下由各方共同协商于2017年5月26日达成了《土地争议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属于民事协议性质,一经达成即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原审为了从实质上解决纠纷,更进一步的明确两村集体土地的界限问题,经现场测量后确定了东西界点的具体位置,并按该界限确定由党志成将果树移除,目前党志成已将果树自动移除。该协议内容是在中老、中西村及党志成自愿情况下所达成,并不违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及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也没有违反法律的任何强制性规定。该XX村XX村地界不清的争议纠纷,而且从实质上彻底解决了本案纠纷,不但无损集体利益,对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没有造成任何损害,而且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裁定的影响”,该规定是针对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或抗诉,此种情况下不受驳回再审裁定的影响,而在本案中中老村就原审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已被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那么在此情况下,该驳回再审的裁定依法能够对贵某某就本案的再审产生法定对抗力,也即从程序上来讲,贵某某对本案无法启动再审程序。基于以上理由,被告认为本案再审程序应依法裁定终结。

二、退一步来讲,假如贵某某就本案再审后对民事调解书予以撤销,那么也应依法驳回中老村的起诉。本案从形式上来看,虽然属于中老村与党志成之间的土地争议,XX村XX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XX村XX村的地界自古就是以东西硷畔为界,硷上属于中老村,硷下属于中西村,因人为损坏及自然垮塌等原因导致东西方向老硷原貌损坏,以致地界不清。2016年10月20日XX村XX村为了解决两村界限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系由中西村原主任谢某某及中老村原主任党增印所签订,在该调解中中西村仅有谢某某签字而无村委会盖章。该协XX线XX村南北界限,直线以南为中西村所有,直线以北为中老村所有,XX村XX线,形状不均。如果取直线,不但从实质上否定了硷上为中老村、硷下为中西村的原始界畔,XX村XX村的土地以协议的形式分割于对方,因此该协议内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的规定,该调解需经村民民主议决方可有效,而在本案中该调解协议及2017年5月26日的《土地争议调解协议》是在未经村民民主议决的情况下,而由两村村委会主任所签订。如果法院认为上述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对民事调解书予以撤销,那么处理本案就无法依据上述由两村主任达成的调解协议,而要真正的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两村集体的土地争议。然而该土地争议的解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应由其两村村民民主决议的同时继续协商处理,或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就此来讲,本案不应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范围,中老村对党志成的起诉应依法裁定驳回。

三、即便贵某某认为XX村XX村之间的土地争议已经依法处理,那么也因中老村无法证实党志成侵占其土地的事实,其原审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而应予判决驳回。本案中中老村是以党志成侵占其土地为由起诉,那么侵权事实是否成立就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首先其应提供证据证实案涉争议土地属于其所有,其次仍需就党志成是否侵占了其土地以及侵占土地的四址面积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然而在本案中中老村无证据证明以上事实。由此来讲,中老村的原审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及证据支持而依法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综上,被告认为原审民事调解书无违法及错误之处,法庭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若民事调解书被撤销,从程序上来讲,本案涉及两村的土地所有权争议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中老村的起诉应裁定驳回;从实体上来讲,中老村无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应判决实体驳回。故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并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上述答辩意见,对本案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为涉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中老村主张党志成将其非法侵占的XX组XX村,而党志成抗辩其并未侵占中老村的土地,中老村没有证据证明党志成侵占了其土地以及侵占土地的面积、四址等。本案中原审原告虽然提交了2016年10月20日咸丰街道办中老村、中西村调解协议等证据,但是该调解协议只是载明“虽然原两村地界中间部分倒塌,但东西两头老硷仍然存在,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东西两头老硷为点,取直线作为两村南北界限,直线以南为中西村所有,直线以北为中老村所有”,只是对两村界限的划分,并没有对原审原告主张的四组场上硷下属于其土地的四址界限、面积作出确认,不能证明四组场上硷下一亩七分土地归原审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主张党志成返还原物的前提是须双方土地权属清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土地确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未经确权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法院没有权受理。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委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陕0204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铜川市新区咸丰路街道中老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敏

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

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潇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