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521执6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春,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静,男,系该公司会计,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长胜,男,1973年08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关于信阳市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长胜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胡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潘新镇营业所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潘新镇营业所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大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