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3746号之一
原告:屈坤,男,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唐俊生,梁园区尚品法律服务所法务人员。
被告:黄学明,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张恒,男,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
原告屈坤与被告黄学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屈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屈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贺冬青
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