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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3746号之一

屈坤与黄学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屈坤;黄学明;张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3746号之一

原告:屈坤,男,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唐俊生,梁园区尚品法律服务所法务人员。

被告:黄学明,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张恒,男,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

原告屈坤与被告黄学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屈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屈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贺冬青

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