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904执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水林,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王继光(曾用名王皓),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谢辉,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袁水林与王继光、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继光名下有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43号4层办公用房一套(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字第**,建筑面积535.5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继光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43号4层办公用房一套(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遂房权证船山字第**35.56㎡),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间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