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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12执620号

闫敏、烟台佰房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敏;烟台佰房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海诺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12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闫敏,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佰房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山东海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关于闫敏与烟台佰房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海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12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收到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阿里巴巴和京东),未查询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的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李海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永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