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12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闫敏,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佰房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山东海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关于闫敏与烟台佰房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海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12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收到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阿里巴巴和京东),未查询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的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李海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永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