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91执14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868859602J,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
负责人:常庆平,该公司行长。
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顶美推拉门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02MA3D4AK6X9,住,住所地菏泽市九州商城**东头/div>经营者:袁继红,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被执行人:袁继红,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被执行人:刘楼,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牡丹区顶美推拉门经销处的经营者,住菏泽市。
被执行人:王孔瑞,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成洪英,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06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孔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孔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孔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1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西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喜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