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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981执451号

刘钦明、北流市人民法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刘钦明;北流市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81执451号 移送执行人北流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北流市新芝路009号。 被执行人刘钦明,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9刑终20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钦明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钦明相当于2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刘钦明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容怀亮

审判员  巫商林

审判员  李全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兰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