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81执451号 移送执行人北流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北流市新芝路009号。 被执行人刘钦明,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9刑终20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钦明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钦明相当于2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刘钦明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容怀亮
审判员 巫商林
审判员 李全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兰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