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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1民初513号

牛会芬与杜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会芬;杜利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1民初513号

原告:牛会芬,女,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告:杜利勇,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清徐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牛会芬与被告杜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玉乔

审 判 员  张世和

人民陪审员  张振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