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1民初513号
原告:牛会芬,女,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告:杜利勇,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清徐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牛会芬与被告杜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玉乔
审 判 员 张世和
人民陪审员 张振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